12月11日,最高法发布了一批人民法院涉及彩礼纠纷的典型案例。
在彩礼返还纠纷中,是否已经办了结婚登记,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,在一起的时间是重要的考虑因素。但案例千差万别,对于什么是“同居”,很难明确界定一个统一的标准,而应该具体分析。
刘与朱(女)于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,并于2020年9月登记结婚。结婚当月,刘以“彩礼”附言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80万元,以“五金”附言转账26万元。
双方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,后因筹备婚礼发生纠纷,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,婚姻关系维持不到3个月。婚后无子女,无共同财产,无共同债权债务。双方同居时间较短,准备婚宴、拍婚纱照、一起旅游、走亲访友都产生了一些费用。
离婚后,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纠纷,刘起诉要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。
原审法院认为,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时,一方按照习俗支付给另一方的金钱和物品。关于涉案钱款的性质,除了已经明确标注为彩礼的80万元外,标注为“五金”的26万元也符合婚礼习俗中对彩礼的一般理解,也应认定为彩礼。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,双方虽已登记结婚,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、筹备婚宴的情况来看,双方仍在按习俗举行婚礼的过程中。双方的婚姻关系只维持了不到三个月,期间在不同的城市工作生活,对以后如何工作生活没有一致的规划。双方虽共同生活时间较短,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,不能认为有稳定的共同生活。鉴于双方已登记结婚,且刘给付彩礼后,双方有共同筹备结婚仪式、共同旅游、亲友往来等共同支出,该部分支出予以扣除。
据此,法院酌情判决返还彩礼80万元。
据介绍,本案中,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短,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。双方对未来如何工作、生活、生活没有形成一致的规划,没有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。认为他们已经同居是不恰当的。但考虑到结婚登记和短期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、双方共同消费、彩礼金额较高等因素,判决将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,可以适当平衡双方利益。